关于员工调岗和降薪的赔偿问题
杭州临平法律咨询
2025-04-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向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缩短法定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或者采用不固定的工作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降低工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向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缩短法定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或者采用不固定的工作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降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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